律师违规违纪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及时处理投诉,维护当事人(委托人,下同)正当权益,维护律师事务所声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应严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处理投诉应贯彻有章必循,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投诉的,由本所主任予以接待;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合伙人接待;被投诉律师是主任的,由副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的合伙人接待。
        本所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接到当事人投诉应及时向所主任报告,有意隐瞒导致处理拖延的,予以批评直至处分。
        第四条 应立案调查的投诉案件,本所主任应指定2-3名律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应至少有一名聘用律师。
        第五条 接到当事人投诉后,调查组应当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告知其提供书面的投诉材料,没有条件或没有能力的应制作笔录。
        第六条 对于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调查组应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同时,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 半年内被投诉两次以上或一年内连续被投诉三次以上、并查证确属律师责任的,应认定该被投诉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并依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处理。
        第八条 被投诉的律师一经查实确应予以惩戒的,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上报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处理。
        第九条 律师(包括实习律师)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情节较轻的,由本所作内部处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处理包括:
        1、书面检讨;
        2、所内通报批评;
        3、扣发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报酬;
        4、解聘。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处理均由调查组提出初步意见,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后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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