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本所律师团队优势、集思广益,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不断提高事务所的法律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委托人,下同)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中的部分敏感案件,如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等。
        3.民事案件中因农村土地承包、转让、征收、征用,企业改制、兼并、破产、拍卖,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4.易于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及曾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
        5.案件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诉讼案件1000万元以上,非诉讼案件2000万元以上)。
        6.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
        7.涉及企业兼并、破产及知识产权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定期业务学习时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合伙人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 律师承办的案件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由承办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和自身实际,在本所组织定期业务学习或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时提出并进行讨论。
        第五条 重大疑难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合伙人及其他律师提交案情简介及分析意见和代理(辩护)方案。
        第六条 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主任可委托副主任或指定其他合伙人召集,必须有五名以上(含五名)的执业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七条 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本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八条 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1.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2.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3.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4.由召集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九条 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召集人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条 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出详细书面记录,该记录将作为案件重要材料附卷归档。与会律师在该案归档前随时有权查阅讨论记录,并对自己发表的意见提出修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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